在现代社会中,代理制度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得人们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作为指导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代理制度的规范尤为详细。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代理行为的审查标准,并辅以相关案例分析,以便更直观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三种类型。其中,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的情形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方法。由此可见,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必须基于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者冒名代理。
【案例一】 张先生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委托他的朋友李女士代为办理。然而,在办理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张先生的房产价格有所上涨,遂私自决定提高出售价格,并在未告知张先生的情况下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李女士得到了张先生的委托授权,但她并未按照张先生的真实意愿行事,而是出于私利擅自更改了交易条件,这违背了真实性和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因此,张先生有权撤销对该朋友的委托代理权,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