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指定代理的责任归属与代理行为的瑕疵时,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什么是“指定代理”以及它在民法中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表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被代理人去世或终止活动,其生前指定的代理人仍然可以代表其进行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当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过程中出现错误或不当行为时,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这就涉及到代理行为瑕疵及其后果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没有按照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事,或者其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那么代理人可能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被代理人的监督义务和过错程度,因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有合理的注意和管理责任。
以下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它们分别展示了在不同情境下,指定代理人的责任归属情况: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小张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损害了张先生及其子女的权益。虽然小张是张先生指定的代理人,但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代理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张将售房所得款项返还给张先生的合法继承人。
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