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代理人在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后,有权代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它可以是明示的(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行为或其他事实推定出来)。代理权的范围和期限通常由双方约定,但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
作为代理人,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张先生委托李女士代购一套房产,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李女士在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发现另一套更为合适的房源,在没有事先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购买该房屋。事后,张先生得知此事,认为李女士违反了委托代理的原则,要求解除代理关系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李女士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她没有按照张先生的指示行事,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了超出代理权限的行动。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张先生无法得到他原本期望的结果,因此张先生有权解除代理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