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姓名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姓名权的行使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规范。例如,使用侮辱性或损害他人的姓名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再如,擅自将他人姓名用于商业广告或其他营利活动也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张三是一名成年男性,出于个人原因他决定将自己的名字改为李四。然而,他在更改身份证和户口本时遇到了困难,相关部门以其理由不充分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在此案中,张三虽然有权利更改自己的姓名,但他的请求被驳回是因为其更改姓名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位知名艺人李某发现有不法商家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进行产品宣传和销售。该商家不仅在其店铺内张贴了带有李某头像及签名的海报,还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系列虚假的代言视频。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最终,经过法律诉讼,李某获得了商家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
姓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既关系到个人的身份认同,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合理、合法地行使姓名权,同时也要警惕和防范对他人的姓名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当我们的姓名权遭受侵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