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民法典》视角下的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属权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四、案例分析 在某小区的电梯里安装了广告牌,这些广告的收入应该归谁所有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案例中找到答案:
上海某小区电梯广告纠纷案: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电梯广告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收益是利用了业主共有的资源,因此应当共享给全体业主。
北京某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争议案:在该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处置这部分收益,应当将其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因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收益是基于对业主共有资源的利用,因此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同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将这部分收益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管,确保收益的公平分配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