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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保护新视点:民法典下的界限探讨》

sun(作)   热点事件  2024-10-27 21:04:20

肖像权保护新视点:民法典下的界限探讨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肖像权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形象的使用方式也日益多样化,这使得肖像权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更为全面和完善的规定,为新时代下肖像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肖像权保护的新视角与边界。

二、民法典中的肖像权规定解读

(一)肖像权的概念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了肖像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即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权利。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 制作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 - 使用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及在使用时如何使用; - 公开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公开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即使获得了摄影者或绘画者的许可,如果未得到肖像权本人的同意,也不能擅自使用其肖像。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

(三)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

尽管法律规定了肖像权的严格保护原则,但也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因此设置了合理的限制条件。例如,为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课堂教学等目的,可以在不征得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但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 某明星被恶意P图事件

在某明星被恶意P图的事件中,有人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使其形象受损,并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恶意篡改他人肖像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所有相关图片,并向该明星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 某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员工肖像做宣传

一家企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员工的肖像作为企业的广告宣传材料。虽然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展示团队精神和工作氛围,但这仍然构成了对员工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因此,该企业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这些宣传资料,并向受影响的员工表达歉意,必要时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时代特征和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变化,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不经同意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制止和维权那些侵犯自己肖像权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出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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