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肖像权的界定、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围绕肖像权侵权的热点问题,探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明确了肖像权的内涵与外延,还进一步强化了对肖像权的保护措施:
在某明星诉某网站侵犯肖像权一案中,该网站在没有得到明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大量明星照片作为网页背景,且这些照片带有明显的广告性质。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某网红博主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视频截图做表情包的热议事件中,虽然表情包本身不涉及直接营利,但由于没有征得原视频人物的同意,且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当事人的生活,构成了对他人的肖像权侵害。
综上所述,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变得更加清晰和完善。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公众人物,都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并在使用他人肖像时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