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中,涉及高楼建筑物的抛掷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条款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著名的“成都女司机遭天降冰锥砸断三根肋骨”事件。在这个案件中,一名驾驶车辆的女子在高架桥下等红绿灯时,突然被楼上掉下来的冰块击中头部,导致面部受伤严重,三根肋骨折断。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者是一名住在高楼的男子,他在家洗完空调后将冰水直接从阳台倒出,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在这起案件中,该男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和不当行为,使得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也符合《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该男子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领域,中国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都是非常严厉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社会大众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当这些行为涉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