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人共同享有的物权。其中,专有部分指的是某个业主所购买的住宅、店铺等单独使用的空间;而共有部分则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的部分,如电梯、楼梯、停车场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争议频发的根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不规范:物业公司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或者侵犯业主权益。 2. 业主大会决议效力争议: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其作出的决定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个别业主合法权益,可能导致争议产生。 3. 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分配矛盾:关于共有部分的使用方式以及所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常常引起分歧。 4.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难题:维修基金用于共有部分的修缮和保养,但对其管理和使用往往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5. 相邻关系的处理不当:建筑物内的邻居之间因通风、采光、噪音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争议的一部分。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至二百八十条详细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业主享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且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 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业主所得份额。 - 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关业主的一致同意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九百五十条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如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等。 -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业主更换物业服务人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至二百八十二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某小区的停车位使用权纠纷中,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出售给第三方公司,引发了业主不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地下车库应属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擅自出售。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行为无效,车位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一栋商业大楼内,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允许公司在楼顶安装广告牌,并收取高额租金。业主发现后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收益返还。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了业主的主张,判定广告收益应在业主间按比例分配。
综上所述,通过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关问题的明确规定,有助于规范业主、物业公司以及其他主体的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