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医疗体系中,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职责。然而,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平衡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医疗机构的义务以及患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医疗机构的风险揭示责任和患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这一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进行高风险治疗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等重要信息。医疗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这项义务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医院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一位患者在接受手术前未被充分告知手术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和风险,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导致死亡。法院最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违反了风险揭示的责任,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不仅关注医疗机构的风险管理,还强调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赋予了患者自担风险的权利,即“因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基本权益框架。
在实践中,患者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确保患者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机制,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此外,还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分担医疗机构的部分风险,从而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
在《民法典》的视野下,医疗机构的风险揭示责任和患者的权益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以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受侵害。而患者则在享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理解和支持医疗机构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未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将更加趋于平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