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及不正当使用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姓名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描述: 张三是一名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读者喜爱。某出版社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其已发表的文章集结成册出版,并在封面上使用了张三的名字作为卖点进行宣传销售。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张三姓名权的侵犯。首先,出版社在没有得到张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名字,属于盗用行为;其次,出版社将张三的作品集结成册并以张三的名义出售,这种行为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认为张三是该书的编辑或推荐者,实际上是对张三姓名的不当利用。最终,法院判令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书籍,并向张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在姓名权被侵犯时,受害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停止侵害: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使用或传播含有受害者姓名的内容。 2. 赔礼道歉:要求侵权方向受害者公开道歉,以恢复受害者的声誉。 3.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4. 恢复名誉:采取措施帮助受害者恢复受损的名誉和社会评价。 5. 消除影响:通过媒体或其他适当渠道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姓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使用、冒用或盗用他人的姓名。如果发现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应尽快咨询律师,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也应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谴责,共同营造尊重他人权益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