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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肖像权保护:构成要件与案例解读》

qian(作)   热点事件  2024-11-14 13:55:24

《民法典》视角下的肖像权保护:构成要件与案例解读

一、肖像权的定义与性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的制作和使用享有专有利益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等权利。

二、肖像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侵犯肖像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肖像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将他人的照片上传至网络、用于商业宣传等。
  2. 肖像主体明确:被侵权的人必须是具有肖像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享有肖像权。
  3. 未经授权或无法律依据: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必须是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例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
  4. 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对肖像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其他实际损失,如名誉受损、经济损失等。
  5.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肖像权人的损害后果。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明星起诉某美容院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 案情概述:某知名演员发现一家美容院在其店内海报及网站上使用了该演员的照片作为代言人,但并未取得该演员的同意。
  •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美容院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因为美容院未获得授权而使用演员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且给演员带来了不良影响。最终,法院判令美容院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含有该演员肖像的宣传材料,并向演员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某网红博主因发布恶搞视频而被诉侵犯他人肖像权

  • 案情概述:一位网红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内容是对某个公众人物进行了面部扭曲处理,并配上了贬低性的文字描述。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博主发布的视频属于娱乐性质,但其恶意丑化和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伤害。因此,法院判决博主删除视频,并在同一平台连续三天发表道歉声明,同时向肖像权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四、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肖像权的保护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如AI换脸技术、深度合成等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我们需要从立法层面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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