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房屋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保修期限通常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购买者或者用户约定,但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对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作了如下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一条:墙体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某业主购买了新开发的楼盘后不久,发现房屋的屋顶出现严重的漏水现象。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决定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五年,而该房屋尚未达到这个期限,因此判决开发商必须进行免费维修并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某小区的热力系统在使用两个冬季之后开始出现问题,部分居民家中供暖不足甚至断热。物业公司计划对这些热力系统进行修理,但遭到部分居民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是开发商应该负责的问题。然而,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热力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是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既然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居民应当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综上所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质量保修期限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当遇到质量保修期限争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包括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作为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购房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