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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解析》

chen(作)   热点事件  2024-11-16 17:12:07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纠纷的法律依据与实务解析

一、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合同价款结算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工程量的计算、工程质量的争议、合同条款的理解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多个方面。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具体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该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也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例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4.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定了本解释。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条件等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6. 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等,都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实务解析

(一)

1. 合同效力的影响
  • 根据《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承包人的权益仍然受到保护。
2. 工程量争议的处理
  • 在实践中,常见的工程量争议主要包括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差异。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主张据实结算工程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工程量存在偏差且对工程造价的实质性影响无法通过价格调整机制抹平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的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
3.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 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案例分析

案例1:某建设工程项目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对新增工程的造价产生了分歧。

解决方案: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当地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解决争议。

案例2:某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完工后未能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导致工程迟迟未能结算。

解决方案: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虽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但如果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了工程,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结算。

四、结论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纠纷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无论是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量的计算还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法官都需要深入研究案情,并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发展。

五、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 张明楷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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