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它对包括房地产交易在内的各类民事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本文将围绕“房屋买卖阴阳合同”这一现象,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其法律效力进行深入分析,并辅以相关案例说明。
所谓“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宗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签订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或几份用于实际履行,即所谓的“阴合同”;另一份则用于备案登记等官方用途,通常称为“阳合同”。这种做法旨在通过降低合同中的成交价格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根据《民法典》第7条和第143条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应该在合同订立时就得到审查,而不是事后改变。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意图而签订的,那么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从而导致其无效。此外,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阴阳合同”被证明存在此种情形,同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某市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A与卖方B就一套商品房签订了金额为80万元的“阳合同”并进行备案,但实际上双方私下还签署了一份金额为120万元的“阴合同”作为实际交易的依据。后因房价上涨,卖方B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买方A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买方A和卖方B之间的“阳合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已备案,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实际上达成了120万元的价格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于“阴合同”之中。因此,法院认定“阴合同”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它未向有关机关备案。由于“阴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最终判定按照“阴合同”所载明的价款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非法目的或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因此,无论是购房者还是售房者,都应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交易,避免使用“阴阳合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