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面部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制作自己的肖像的权利和同意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了肖像权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擅自制作或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如在报纸、杂志上刊登肖像权人的照片等。
故意对肖像进行涂抹、玷污,使其失去原有的真实性和美感。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散布、展览等,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
虽然是为了公益目的(如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等)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未事先取得其同意。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
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使用他人肖像需经得本人的同意。
如果使用他人肖像是出于商业目的,如用于广告宣传等,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原告的权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处理肖像权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对于为了公共利益、学术研究等原因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应当保证使用方式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对于已经发生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案例一:某明星诉某网站侵犯肖像权案
在某明星诉某网站侵犯肖像权一案中,该网站在没有得到明星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该明星的照片作为网页背景,并在这些页面投放了大量广告。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明星的肖像,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某大学教授诉某出版社侵犯肖像权案
在某大学教授诉某出版社侵犯肖像权一案中,该出版社未经教授允许,将其在公众场合的一张照片用作新书封面,且未标明出处。尽管这本书是关于教育领域的专业书籍,但在出版前并未征得教授的同意。法院认为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判令出版社向教授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无论是媒体机构还是普通公民,在进行涉及他人肖像的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