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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民法规范探索

sun(作)   热点事件  2024-11-08 17:05:03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特征识别手段,在提高社会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技术的广泛应用,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将探讨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权行为,并分析相应的民法规范与救济途径。

一、隐私权侵犯

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数据的一部分,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如果企业或机构未经用户同意擅自采集、存储、分享人脸信息,可能会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二、肖像权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人脸识别技术若用于非法目的或不正当商业用途,如未经授权的人脸照片或视频处理等,则可能涉及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三、人格尊严受损

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当运用还可能导致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损。例如,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可能会使公民感到被侮辱或贬低,从而损害其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四、侵权责任法下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可能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第六条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时,侵权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五、典型案例分析

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物园”)的人脸识别纠纷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郭兵购买了一张动物园的年卡,但随后动物园单方面通知他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改为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郭兵认为这一做法涉嫌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动物园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费用,并删除原告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人脸识别技术滥用而导致的合同违约及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六、结论

人脸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人面识别技术的合理使用中找到平衡点,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安全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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