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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名称权:行使规则与限制解析

zhou(作)   民法种类  2024-09-28 16:12:41

姓名权与名称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它们涉及到个人的身份识别、社会交往以及商业活动等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将探讨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使规则与限制,并辅以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一、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假冒的权利。姓名不仅是一个人的符号,也是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姓名的侵害往往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侵犯。

1. 姓名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这表明,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例如,不能利用更改姓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债务等。

2. 姓名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法律也对姓名权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更改姓名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包括正当理由(如因错误登记、避讳等原因)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此外,如果姓名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如含有侮辱性内容),也可能被依法予以纠正。

二、名称权概述

名称权则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所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称是法人等组织的重要标识,关系到其在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

1. 名称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选择和使用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

2. 名称权的限制

同样地,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限制了名称权的滥用。例如,未经授权的使用他人的知名品牌或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另外,如果企业的名称违反了公序良俗或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甚至撤销登记。

三、相关案例分析

(一)姓名权案件

  • 在“王娜娜事件”(2016年)中,河南女子王娜娜发现自己的大学录取通知书被人冒名顶替,导致她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最终,冒名者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被要求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 “张衡案”(2019年)涉及一名男子冒用著名物理学家张衡的名字进行学术欺诈,后被法院判决停止使用该名字,并向公众道歉。

(二)名称权案件

  • 在“加多宝凉茶案”(2017年)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可在不同包装上分别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和“加多宝凉茶”的包装装潢,体现了对于名称权和商誉的保护。
  •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迈克尔·乔丹”(2020年)一案中,最高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中文名称及有关域名并未侵犯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因为其中文名称的形成具有历史原因,且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四、结语

姓名权与名称权虽然看似小事,但实际上关乎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组织的正常运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使用或变更姓名/名称时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给他人带来困扰或损害。同时,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出一个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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